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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4-06-29 10:06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合同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 郎xx,男,汉族,19xx8月生,住址:石家庄市东开发区xx村,电话:13xxxxxxxx

被答辩人:郎小x,男,汉族,19xx21日生,住石家庄市东开发区xx村,电话:130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诉争承包地的合法承包权人。既然原告无证据,何来解除承包合同?

二、答辩人对诉争土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这有我方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该地的提留缴费收据为证。

三、 原告所争诉的事项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明文规定,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二年的诉讼时效;对于继承纠纷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本案中原告之弟郎xx于1987年就已去世,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已继承其财产。那么,如果郎xx有承包地及收益的话,原告认为侵权,早在1989年之前就应当提出。如果继承承包地收益,也应早点提出,而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本案郎xx一人生活,已死,承包主体已灭失,其土地按规定已收回重新发包,且已得到国家确认。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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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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