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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律师介绍买方的主体资格

时间:2012-02-07 08:2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石家庄房产律师介绍买方的主体资格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一般情况下,从事房地产买卖交易的签约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但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买方的主体经常会出现如下情况:

   (一)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即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

   (二)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方只有一人,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要求增加人数;

   (三)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方是甲的名字,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要求变更登记为乙的名字。

  上述买方主体出现的情况变化,会导致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出现如下的问题:

    a、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与办理过户登记的格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主体不同,导致购买同一套房产前后出现两个不同的买主;

    b、由于最终的买主变更,买主又未出具佣金支付承诺书,中介经纪不知向谁主张佣金?

    c、由于买主发生变化,业主以此为由不出卖房产,反而倒来向原签订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的买主追付卖方违约责任。

    对出现的上述问题和变化,一般情况下按下列方式进行技巧处理:

    首先,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合同书写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签署人监护的姓名;

    其次,对增加买方人数或变更受让人的,必须要业主出具同意增加或变更买方的承诺书,由业主签名,中介经纪要保存一份。

第三,把握签署佣金承诺书,厘定支付佣金的责任。对增加买方人数或变更受让人的,在通常情况下,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前,我们业务经纪都应要求增加或更名的客户在原签订的支付佣金承诺书加上签名,以防止因为买方主体的变更,我们无法向特定的对象提出支付佣金的主张。

石家庄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qq306590570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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