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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拆迁房屋代理词

时间:2014-04-15 13:01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 xxx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201441日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原告能否201433日起诉被告吗?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六项所有权纠纷中对共有纠纷的案由只有三种。即:1)共有物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本案原告要求分割共有物,所以本案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只能是共有物的分割纠纷。原因很简单:(200x)x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已经确定原被告不具有抚养关系,本案不可能是一家之内的纠纷,不应定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分家析产。所以本案原告所说的第一次是分家析产是不正确的,应该两次的诉求都是共有物分割纠纷。

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撤诉后才能再次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否则就不具备诉讼的条件。本案,原告依据同一事实,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案由在201433就起诉了,但之前的案子319日才撤诉。很显然不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二、本案原告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本案中,被告在2007年同 xxx 村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被告 xxx 的老房子作价258019.64元。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老房子是其建造,可以起诉这些补偿款。因为老房子在客观上已经灭失了,主张钱就是唯一的途径。但是很遗憾,这钱可不是物权。必须遵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2007年,被告就得到了这些拆迁款,2014年才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很有意思的是:如果本案确定和2009年的案子是同一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不能在319日前起诉,起诉将驳回。如果不是同一案由,原告可以起诉,但本案现在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本案原告诉争的xxx1-4-1201是怎么来的呢?

根据被告与xx村的《拆迁协议》第二页最后一段话:“均价为400元每平米”,房子是买的。村里还同xxx 签订了《集资协议》中也提到暂扣了12万的购房款。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诉争的房子是被告 xxx 花钱买的。且户名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这和原告一点关系也没有。

四、拆迁之前,位于 xxx  xxx 胡同十号的老房子是谁建造的呢?

xxx1971年同哥哥 xxx 分家即建造北屋三间,这时候原告 xxx 岁。1977年建造东屋四间,原告这时候才15岁。根本就不具备建房的能力。况且据原告曾经说说是其父亲 xxx 的。那和原告又有什么关系呢?是赠送吗?早过的撤销期。更重要的一点, xxx 有多名子女,凭什么你一个人前来起诉呀,要诉也是一大家子诉呀。

退一万步讲,如果是原告 xxx 盖的房子。那原告只能要返还要当初的建房款。最多也只能要2007年的房屋补偿款。你说被告用这钱在买的新房,现在新房升值了。你要升值的房这就有点岂有此理了。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原因是,拆迁利益是补偿款,是钱。不是诉争的房屋。老房子被拆了,得到二十多万的拆迁款。 xxx 那这些钱的一部分买了新房子。是房补偿了钱,用钱再买房的过程。不是房变房的过程。也是雷打不动的铁的法律关系。

好比,你放我这一个鸡蛋。我舍不得吃,我把鸡蛋孵化成了小鸡,小鸡又下了蛋,蛋又生鸡。若干年后,我开了个母鸡养殖场。发了财了,你眼红了。你跑这要分我养殖场的股份来了,那不是开玩笑嘛?

在好比,你放我这一个桔子,我舍不得吃,把桔子卖了两块钱。随后,我用两块钱买了彩票中了五百万。你听说了,来我这分这五百万来了。无理无据无法。

五、下面分析一下xxx到底有没有给 xxx 鸡蛋和桔子(盖老房子)呢?

很显然,没有。如上所述, xxx 在盖老房子的时间原告还不具备盖房的资格。换句话说,他当时还买不起鸡蛋和桔子。而且本案很重要的一点:原告不能举证来证明曾经在什么时候,花了多少钱盖了 xxx 宅基地的房子。根据《证据规定》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且,在被人的宅基地上盖房子,这本身就不和常理。根据(200x)x民一初字第xxx 号判决书中所述,两人根本就没有抚养关系。(原告曾拿出一个分单,说1980年才到 xxx 家来。这和其起诉状中1971年就过继的时间自相矛盾。况且,1980年, xxx 的房子早就建好了,跟他没有关系)

六、下面针对原告的错误观点,一并反驳如下。

      (1)原告说“ xxx 同xx集团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 xxx 不知情”。这不和常理。拆迁是 xxx  xxx 乃至xx村所有村民这一辈子最重要的大事之一。村里早就广发公告,尽人皆知。原告说这话,显然是说诉讼时效从我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才起算。但是,法官的眼可是雪亮的。

        (2)原告说“400元每平米,不和常理,低于市场价”。这更是错误的。首先,什么是市场价?最起码市场交易得合法吧。国家法律规定,农村的房子不允许上市交易买卖。之到现在整个xx庄园都是村证房。也就是说,这房子根本就没有什么市场价。400元怎么定为的呢?这是建造的费用。是 xxx 作为村民享受的待遇,这个待遇原告 xxx 也依 xxx 村团结胡同xx号的房子也享受到了,是理所应当的。

        (3)原告说“ xxx 的女儿 xxx 出嫁了,就不享受宅基地了”原告更是在主观臆断,首先原告也不能证明 xxx 有其他的宅基地。所以,只起诉 xxx 一个人。错误。 xxx 的户口一直在xx村,自始至终没有变过,也没有获得过其他的任何别的宅基地使用权。退一万步讲,之前的房子是 xxx 婚后建造的,总有妻子 xxx 的吧。现在 xxx 去世后, xxx 总有继承权吧,是继承人之一吧。从这一点上,本案仅仅起诉 xxx 一个人,也是错误的。

         (4)原告说“ xxx 宅基地上登记使用人数是七个人,就推定包含 xxx 一家”。这是严重的错误,更是主观臆断。原告曾提交了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这份证据不是原件,被告否认其真实性。而且,该证据没章、没出处、没登记时间。根本不符合证据的要件。那怎么就能包含原告这一家四口呀。依上述同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七口人包含原告一家,是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的。另外,“户口在一块和房子是就一定是共有的”,这更是个错误的逻辑。户口由于种种原因落户在别人家是很正常的事。基于这就想分人家的房也是不现实的。

        (5)原告拿出2009年的一份庭审笔录,“就代表证人证言”。错误。本代理人郑重提出,这是个新案子。必须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按时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到庭且必须接受原被告的质证,经法庭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上次的案子,以撤诉结案。庭审笔录只是当时说了什么话的记录,根本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也不是国家机关出的证明文件。因为,这里面没有任何法院确认的东西,都是在自说自话。况且,被告早就一一否认了。

        (6)原告说“ xxx 确实依据另外的老宅基地获得了补偿款,但那其儿子的名字, xxx 没有宅基地”。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领一块宅基地。 xxx 原户籍是 xxx  xxx 胡同 xxx 。这的房子拆了,也领到了拆迁款。这怎么说是没有宅基地呢?有可能是 xxx 和儿子在一户,这点被告不否认。但既然是一户,就不可能每个人都领拆迁款。 xxx 这一户领了,就是满足已经享受拆迁利益。本案中, xxx 的原户籍是 xxx xxx 胡同10也就是说,原被告根本就不是一户,那么人家 xxx 这一户拆迁,是和xxx这一户没有任何关系的。

综上所述,被告的的老房子是其一个人盖得,新房子是被告一个人买的。原告不能证明曾经跟被告是一户,也不能证明出过资盖过被告名下宅基地的房子。况且,本案就不该现在起诉,诉讼时效也过了,也不应该xxx 一个人起诉 xxx 一个人。本案被告 xxx 已年逾八旬,房子被侵占后将无处安身,原告还三番五次的起诉被告,其情可悯。所以法院应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被告一个公道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考并望法院采纳。

 

 

代理人:xxx

2014年x月x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面谈详情。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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