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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办房产证仲裁代理词

时间:2013-06-16 13:42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本案既是出卖人的原因,合同中又没有特殊约定,出卖人理所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的原则,民事交易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所以退一步讲及时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证也是被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未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而导致至今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并不是双方的代办分户产权登记的委托关系出现了问题。对方实属推卸责任。2009年9月29日,申请人就按规定全额缴纳办证费及契税,随即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至于2013年5月以后,才让业主签订委托书,明明就是极力推卸责任,况且还是在众业主申请仲裁后,才让业主签订委托书。交费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开发商石家庄市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拿着全体业主近亿元的办证费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一直不给业主一个交代?
        石家庄律师被申请人声称为了业主享受契税减半的政策,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属于无故托词,与本案无关,双方既已签订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第三方无关。
       二、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经济损失问题
被申请人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属于物权纠纷,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诉讼时效,本案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案中申请人自购房起直至今日每隔半年就会找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有全体业主为证,所以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此致

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13年6月9日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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