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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的对方子女有继承权吗

时间:2014-03-07 20:37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点击:

       请教个案件:一男(未离婚)自1990年就与一女同居,该女有一个儿子,1998该男买了一套房屋(证据尚不能确定该女是否出过购房款),落在男方和儿子名下(当时儿子14岁),为共同共有,未划分各占多少份额。现该男死亡,其子女和妻子要求确认房屋属于他们所有,问该儿子可能有份吗?如果有的话,可能有多少?

        石家庄离婚律师:男士全资所购房屋 同时写上本人和14岁儿童的名字 说明该房产由此二人共有。属于男士的一半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儿童及儿童的母亲既不遗嘱继承人,也不是法定继承人,对男士所享有的一半房产无继承权 。

       问题是:如果男士家人举出证据,证明购房资金全由男士支付。该案是否仍然这样判决?个人观点:如果购房资金全部由该男士支付 则该房产应属于该男士与其合法妻子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男士决定与该儿童共有该房产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由处分人承担对其他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能够撤销男士单方处分行为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单方处分行为,在不能撤销的情况下,由男士承担对其他共有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房产已经履行登记手续。该登记手续确定地表明男士将该房产之一半赠与儿童(在没有其他明确的份额表示的情况下)。即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效力 及 房屋登记制度的公示功能和公信力 该赠与行为不宜撤销。因此该男士承担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的责任。本案中,即将相当于其他共有人份额的部分房产折价返还于其他共有人。因此,判决的实质结果相同。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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