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法定继承案件,遗产现是一拆迁安置房。拆迁前是A男与前妻B女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87年动迁调查时B女健在,确认家庭户籍人员为2人,登记户主为A男),90年A男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内容为房屋交换,即原有多少面积就安置多少面积的房屋,此时B女已去世,C女已与A男再婚。95年取得城市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A男一人。2011年增加C女为共同共有人。2013年A男去世。 石家庄离婚律师:现存在的问题:A、B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在程序上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主要是争取B的遗产。
我们现在存在的分歧主要有三:
1、直接以法定继承案由起诉C女,分割B所有的50%(A处分给C的份额暂且不论)。
2、应先通过确权之诉(民事诉讼),解决B是否拥有遗产房屋一半即50%的份额,这是个前置程序,再来分割遗产。
3、应先进行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撤销房屋登记,据此结果再来分割遗产。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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