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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登记领证索要彩礼被告代理词

时间:2016-08-20 15:54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点击: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李律师联系方式:15930106135.

代理词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xx诉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过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应为被告父母,应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彩礼款是直接给付被告父母的,所以应当以实际接收彩礼的女方父母作为被告。

现今的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按民间风俗,婚姻大多是由父母操办,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多为双方的父母,以被告的父母为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和执行。

婚约财产的彩礼本质上属于赠予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父母为合同向对方,因此,受赠的女方父母为适格的被告。

二、被告父母实际收到彩礼款为x万元

1、原告诉状中所述给付xxx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实际支付被告父母彩礼款x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xxxx元彩礼,应提供证据举证证明。但是原告并没有相应证据,故其主张不应支持。恋爱期间原告购买了金项链、戒指、耳环、新衣服、赠予了被告。原告主张的彩礼款实际是把这些赠予的物品算入其中了,因恋爱期间赠予的物品已经实际交付,所以原告不能主张返还。

三、x万元彩礼款已经用于被告举办回门宴和双方共同生活,不应返还。

被告父母收到的彩礼款后一部分用于举办回门宴,剩余的归还被告。由于双方同居后原告长时间没有工作,所以剩余的彩礼款已被双方共同花费,用于双方同居生活。

关于彩礼款并非没有登记结婚就必须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女方付出较多,所以彩礼不应返还。

四、被告并未支取原告工资

原告工资卡由自己保管,被告不知道其卡上有多少钱,也不知道密码。所以原告的工资卡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退一万步讲,如果真有此款项,那么也应当属于赠予,如果原告主张返还,必须证明此款项为借款,提供借款凭证。再退一步讲,即便是借款,本案也不应审理,因为本案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护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婚约财产只限于订婚期间的彩礼,然而原告的工资款发生在双方婚礼之后,所以工资款显然不属于婚约财产,本案不应审理,被告应另行起诉。

五、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嫁妆(价值xxx)或折价返还六千元。

双方订婚时,被告父母购买了冰箱、洗衣机等嫁妆,价值六千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应依法返还。

综上所述,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被告属于被父母包办婚姻。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虽未登记领证,但却有夫妻之实、婚姻之实。举办婚礼至今已两年有余,同居生活也多一年多。现在男方却提出索要彩礼,实在令人不齿!对女方也极不公平,也违背了婚姻法原则和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被告作为一个弱小女子,本身在婚姻中就是弱势群体,婚姻的失败对被告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远远大于原告。况且双方婚后是由于男方长期不工作、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了这场婚姻最终搁浅,相反女方却为婚姻付出很多。现在原告作为过错方却提出无理诉求,于情于法于理皆不通,应予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肯定法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

2016年x1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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