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和,男,汉族, 19xx年8月16日生,职业:石家庄xxx员工,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号15栋701号,电话:132xxxxxx 被告:白鸽,女,汉族,19xx年10月21日生,职业:河北xx生化有限公司工人,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xx号依水苑x-2-402,电话:13xxxxxxx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xx号依水苑x-2-402的房产一套) 三、 婚生女儿刘天星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一千元 四、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4月24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双方婚后购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xx号依水苑x-2-402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双方就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贵院,望判令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