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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承担债务答辩状

时间:2018-07-06 09:50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与xxx之间互有账务往来,在xxx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审理应对原告证据有极高的要求和审查,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认原告与xxx之间有借款事实。实际上,据被告xxx了解,原告和xxx的账户往来是他们一起投资xx的。退一步讲,即便该款项是借款,该款项也未曾用于家庭生活,和xxx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若认定该借款属于xxx与xxx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河北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10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98元。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期间,xxx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其月平均工资能够达到六千元左右,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所需。由此可见,原告所诉的20万元借款,明显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案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让被告xxx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浙江省作为全国发达地带,经济水平远超两被告所在地,因此在认定xxx借款数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应以远远低于20万的标准进行参考。
,xxx曾与xxx于2014年离婚,在父母撮合下勉强复婚,婚后两者感情一直不和,2016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财产独立、债务独立。2016年12月22日,双方再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可见,即便涉案款项认定为借款,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与xxx无关。
五、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原告曾向被告xxx转账xx万元,同时自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xxx向原告陆续转账共计xxx元。倘若这些款项属于原告与被告xxx之间的借款与还款,那么根据证据可以确定现xxx尚欠原告xxx0元,由此可知,原告诉请的归还xx万元借款本金数额错误。而且,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所以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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