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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9-01-10 15:32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问题一:净身出户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问题二,即便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话,那么正常起诉,是不是一方出轨就会净身出户呢?
李建朋律师:原则上婚后的财产是平分的,究竟婚内出轨是否少分财产,这一点并非网友想的那么简单。
       一、律师及法官观点也各有不同:首先,《婚姻法》47条只规定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出轨这一点并没有规定!所以有些律师和法官还是认定为平分财产
      但是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配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此意见并未失效。所以有观点认为过错方应少分财产,我本人是支持这一观点的。但是93年的这个意见从效力上说是不及婚姻法的,而且其中有些规定是与婚姻法冲突的而无效,比如说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因与婚姻法矛盾,所以无效。所以还是希望立法部门对婚内出轨在夫妻财产分配上做出明确法律规定。
      问题三,看来即便出轨也未必会净身出户,那么法律上对过错方是如何界定的?过错方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注意,法律规定中唯一和出轨沾边的就是第二条,但是,法律规定是“同居”,必须是同居才算过错方。根据相关法律意见和司法实践,这个同居必须是长期性稳定性的,很显然这个证据很难取得!如果真的取得此证据,那么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和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极其有限,各位查一下当年疯狂李阳离婚案便知。一般不超过五万。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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