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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登记领证返还彩礼答辩状

时间:2017-01-17 19:54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被上诉人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

一、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答辩人父母实际收到彩礼款为xx万元

上诉人诉状中所述给付xxxx000元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实际支付答辩人父母彩礼款xx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主张xxxx000元彩礼,应提供证据举证证明。

但是上诉人并没有相应足够充分的证据,一审中,上诉人唯一的证据就是证人xxx的证言,但是该证言不能采纳,其诉求不能支持。

1、根据庭审笔录显示,证人是上诉人的姑姑,与答辩人无关系。故证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纳。

2、证人无法证明彩礼的数额,根据证人的证言,证人作为媒人只是说把一个包着钱的红包给了答辩人父亲。但是红包里具体有多少彩礼钱她没有数,也就不能证明彩礼的数额。证人只是听说答辩人父亲说是五万元,然而这个所谓的听说也是谎言,答辩人父亲根本就没说过这句话,这完全是证人与上诉人串通试图通过诉讼多要钱。

3、通过查阅一审庭审笔录,证人证言与上诉人陈述相互矛盾,不能采信。首先证人说彩礼数额是五万元,而上诉人则陈述彩礼款是xxxx000元。其次,证人说给彩礼的时间是xxxx年腊月,而上诉人则陈述时间为xxxx年正月xxxx。双方所说的时间差距了近一年之久,差距一个月尚在情理之中,差距一年只能说明一个结论:那就是证人在说谎。再次,证人说彩礼款是给了答辩人的父亲,而上诉人则陈述彩礼款是给了答辩人本人。综上所述,证人证人与上诉人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完全不能采信。

三、xx万元彩礼款已经用于答辩人举办回门宴和双方共同生活,不应返还。

答辩人父母收到的彩礼款后一部分用于举办回门宴,剩余约一万元交给答辩人。由于双方同居后上诉人长时间没有工作,所以剩余的彩礼款已被双方共同生活花费,用于双方同居生活。

关于彩礼款并非没有登记结婚就必须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女方付出较多,所以彩礼不应返还。

四、上诉人所谓工资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应审理,而且答辩人并未支取上诉人工资。

1、上诉人是否有工作,是否有xxxx元的工资款都无法证明,一审法院并未审理工资款问题,也就谈不上查明该事实。根据一审的庭审笔录,上诉人提供了xx房地产公司的证明和一份付款方为xx的转账记录复印件。xx房地产公司的证明没有写具体时间,也没用加盖公司财务章,没有证明力。上诉人应提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证明等才能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况且该证明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该公司负责人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但该公司负责人并未出庭,所以无法查清事实。关于转账记录只是复印件,没有银行公章,完全没有证明效力,况且付款方为自然人xx,并非xx公司,所以该复印件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诉争事实。

2、退一步讲,如果上诉人真的有工资,其工资支取皆由自己办理,答辩人从未参与,从未动过上诉人的任何一张银行卡,也不知道其银行卡密码。上诉人提此诉求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持有其工资卡,否则不应支持。

3、退一万步讲,如果真有此款项,那么也应当属于赠予,如果上诉人主张返还,必须证明此款项为借款,提供借款凭证。再退一步讲,即便是借款,本案也不应审理,因为本案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护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婚约财产只限于订婚期间的彩礼或者嫁妆,然而上诉人所谓的工资款发生在双方婚礼之后,分居之后,所以工资款显然不属于婚约财产,本案不应审理,上诉人应另行起诉。而且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写明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婚约财产问题,那么就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相关案由另行起诉。

    五、答辩人嫁妆问题一审法院并未处理。

双方订婚时,答辩人父母购买了冰箱、洗衣机等嫁妆,价值六千元。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对此认可。嫁妆女方的个人财产,应依法返还。答辩人在一审法院中已提出返还请求,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处理。

综上所述,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答辩人属于被父母包办婚姻。双方虽未登记领证,但却有夫妻之实、婚姻之实。举办婚礼至今已两年有余,同居生活也多一年多。现在男方却提出索要彩礼,实在令人不齿!对女方也极不公平,也违背了婚姻法原则和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

虽然一审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但是答辩人为了息事宁人,尽快解决此案,还是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以让双方寻找下一段幸福。

 

答辩人:xx

20171x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装,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李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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