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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被告代理词

时间:2013-06-13 21:35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本案被告xx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查阅了案件,听取了法庭调查的意见,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从未同意变更抚养权
被告在(2013)沧民终字第173号中表述:“如果上诉人出来,孩子可以由其抚养”。被告用的是“可以”这个词语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是:“可能或者能够”也就是说被告的表述是不确定的,当时由于法院的调解工作,被告只是暂时考虑如果原告出狱之后洗心革面、改过自新。可以考虑由其抚养,但是现如今原告出狱后本性难移,无理取闹、无端滋扰被告生活。被告的一片苦心付诸东流,心灰意冷而不再对原告抱有任何希望,绝无可能把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原告所述被告与郑法官协商变更抚养权之事,无任何证据支持,被告否认,纯属原告自言自语、异想天开。原告脾气暴戾,动辄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怎么可能将幼儿交付原告抚养?古有孟母三迁助儿成才,今被告也要效仿古之圣贤,携儿远离原告,给其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被告物质、精神条件远胜于原告,孩子跟随被告生活对其成长有利。
被告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大学学历,而且是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能够确保孩子受到良好教育,有节假日和假期,完全有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平日言传身教、耳濡目染,都会熏陶孩子向正确道路发展。
平日孩子由姥姥照看,无忧无虑。被告母亲乃善良朴实之人,在庭审之中原告一再大放阙词,侮辱被告母亲之人格,对这位耋耄之年的老人、原告曾经的岳母、极其不敬。如若原告再次胡言,被告母亲将诉至法院,依法维护名誉权。
据被告调查,原告现在居无定所,衣食堪忧。因其不按时还贷,不缴纳物业费,所以所住房屋被停水停电,只能租房居住。原告庭审中所述月工资三千元纯属无稽之谈,事实是原告被判刑之前曾经在公司上班,但是公司因故把其开除,原告母子因此接连去公司闹事,公司无奈,愿花钱了事,就在公司给其挂了虚名。况且原告出狱之后并未参加工作,试想那个单位愿意接受一个胡搅蛮缠、睚眦必报、殴打老婆和岳母的犯罪之人?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贤淑良德的被告、还是撒泼耍赖的原告更配得上这老师二字?—当然毫无疑问是前者。
三、孩子现在一直由被告抚养,保持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对其成长有利
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及其母亲抚养孩子的时间占据十之七八,况且孩子现在也在被告家中由其抚养,如若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四、关于被告三次离婚的问题
被告第一次离婚是由于年少无知,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和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第二次离婚是由于男方身体有疾病,无夫妻生活。第三次离婚是由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伤。如不离婚、恐有生命危险。三次离婚皆有正当理由,只能说明被告婚姻坎坷,遇人不淑。
     五、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动机不纯、目的是向被告要钱
过去原告曾经夺走孩子,以此为砝码向被告索要50万元或一套房产,后原告家人无人照看孩子,原告将孩子留置于派出所,由派出所转交给被告。所以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出发点不是为了孩子,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心里扭曲、黑暗。想用孩子对被告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
六、被告将不计一切代价,保卫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和被告结婚这几年大部分时间是被告在挣钱养家,原告不仅好吃懒做,而且无事生非。被告生性善良,对此一再忍让。直到被告将自己和母亲打伤,被告才认识到放纵错误就是包庇犯罪,是自己一味的忍让造成了原告的肆意妄为。
     被告自此之后将不再做任何让步和妥协,为了孩子,定与原告周旋到底。古代大禹治水时是在疏通河道后把洪水疏散,因为他知道洪水是堵不住的。而原告的一切行为恰恰是堵住了被告的后路,孩子是母亲的宝贝,母爱的力量是巨大的,被告无法阻挡被告抚养孩子的决心。如果把被告逼上绝路,必将洪水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律师
            2013613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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