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85年2月18日生,住址:山西省阳泉市xx区xx路5号,电话:153xxx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53年x月16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xx小区5单元2层xx号。电话:180xxxxxx,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三、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1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9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双方年龄差距32岁,无法沟通解决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况且被告曾经多次殴打原告,存在家庭暴力。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令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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