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状
上诉人:樊xx,女,198x年10月xx日生,汉族,住x县xx镇xx小区2-2-501,电话:
被上诉人:王xx,男,198x年6月9日生,汉族,住x县银都花园4-1-502,电话:
上诉人不服河北省x县人民法院(2013)x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x县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03240号和沧州中院(2013)沧民终字第173号判决子女由上诉人抚养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变更抚养权理由不足,应予以驳回。
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软硬件条件能够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上诉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收入稳定,学历较高,家居城镇,家庭背景较好。作为中学教师,能够确保孩子受到良好教育,平日言传身教、耳濡目染,都会熏陶孩子向正确道路发展;有节假日和假期,也有母亲帮助,完全有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
其次、被上诉人抚养子女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等,优于上诉人的抚育子女条件和情况。
被上诉人判刑之前被所在公司开除而无业,出狱之后因有犯罪记录,至今没有单位录用;其没有正式工作,衣食堪忧,所述月工资三千元纯属无稽之谈,自顾无暇,哪有能力抚养孩子。因其不按时还贷,不缴纳物业费,住所被停水停电,在外租房居住,居无定所。
被上诉人在2012年9月24日伤害上诉人入狱有证据证明,一次事故的背后有若干小事故和事故隐患,没有证据的伤害绝不是这一件,被上诉人施虐成性;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讹称为上诉人买房花费12万,治病花费38万,讹诈成性;被上诉人出狱至今,四处散播上诉人谣言,一审判后被上诉人一家在上诉人住所取闹,在小区播放判决,污蔑上诉人名誉,诽谤成性。被上诉人胡搅蛮缠、撒泼耍赖、睚眦必报的人格本质,让上诉人几近精神崩溃。被上诉人人格扭曲,缺乏是非观念,任意骋其私欲而不顾他人感受,对社会评价缺乏认知,子女随其及其家庭生活,岂能健康成长,又岂能成长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再次,子女年幼且一直由上诉人抚养,变更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
孩子出生到现在才两周岁多一点,婴幼儿期由上诉人抚养合情合理,被上诉人称由其抚养,是不合情理的,无法让人信服!
被上诉人因不同意离婚,曾强行在上诉人处抱走孩子,勒索给付其50万或房产一套。上诉人不从其欲而被其打伤入狱,其家人无人照顾而抱到派出所转交上诉人。观其行,知其人,被上诉人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非出于对孩子的爱;以被上诉人扭曲、阴暗的心理世界而言,明知上诉人不舍而夺取,无非是想满足自己的虐待癖好,利用此而极尽对上诉人敲诈勒索之能事。
综上三点,上诉人抚养子女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
2、被上诉人并无变更抚养权的合法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放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首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三次婚史必然人格扭曲,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必有不利影响,纯属无稽之谈。
上诉人第一次结婚是05年,婚龄不足一年,感情破裂离婚;第二次结婚是07年,08年离婚是因男方原因的夫妻生活不能,婚龄一年。与被上诉人第三次婚姻始于2010年,13年终止。
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三次婚史必定人格错位,心理扭曲,毛泽东刘少奇和朱德都有三次以上婚史,按其逻辑,是否也是人格错位之人。上诉人三次婚姻失败,并无证据证明是上诉人责任;与被上诉人的第三次婚姻失败,却有明确证据系被上诉人过错造成。被上诉人隐其恶行不说,却用上诉人隐私虚构不孕不育,出资30余万治好上诉人疾病的虚假事实,四处宣扬,肆意诽谤中伤上诉人名誉,才是明显的心理扭曲。心理扭曲,人格不健全的是被上诉人,只不过被上诉人不会照镜子,不知道自身的丑陋而已。
其次、上诉人从未同意子女由被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同意,是在故意曲解人意。
(2013)沧民终字第173号判决中表述:“如果上诉人出来,孩子可以由其抚养,但应采用健康的教育方法”。
该意见是上诉人的调解意见,是二审法院无法忍受被上诉人家人骚扰,无理由投诉、上访、告状后压服上诉人才有的调解意见,并不是上诉人本意,本身就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意思的根据而在判决书中载明。
上诉人说了许多不同意由被上诉人抚养的理由和意见,判决中只字不提;上诉人仅仅是在调解中说了一下可以考虑的意见,法院就将其写在判决文书中,而任由被上诉人使用。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并不公道。
上诉人说“可以”,这个词语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是:“可能或者能够”也就是说被告的表述是不确定的,是或左或右,不是向左向右,并非同意的意思。该意思属于上诉人的权利保留 ,而不属于上诉人的权利放弃。
原审法院在审理被上诉人变更请求时,将上诉人的意思保留曲解为权利放弃,是不当的。原审法院应当重新审视诉争双方的意思表示,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重新审视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而不应将上诉人以前的权利保留意思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两点,被上诉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从有利于子女抚养原则角度出发,应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明显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叙述:上诉人因无生育能力而两次离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试婚、治病、怀孕后方才结婚,伤害上诉人系因家中靠人----及本院认为叙述:双方发生纠纷有一定原因,并非单纯家暴、上诉人前两次婚姻不能生育而离婚、被上诉人花费财力治好病并育有一子。
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不孕不育及其为上诉人治病破费钱财,这纯粹是被上诉人凭空杜撰。如此诽谤、污蔑人格之语,已在原先判决中否定,被上诉人重弹老调并不惊讶。审判法官写在判决文书中,而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住所大肆播放,上诉人无论如何不能原谅审判法官在判决文书中胡说八道。
该案在2013年6月13日开庭,17日即出具判决,是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没有根据的上访、告状、缠诉、滥访,使审判法官产生压力。审判法官在不能逃避审判责任情况下,为转嫁矛盾而匆匆判决,确实转移矛盾于中院。但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国家机器,不当畏惧恶人,欺软怕硬,纵其逞凶,残害良民。
原审法官明知缺乏凭证而认定荒诞事实,明知被上诉人暴戾、品性不佳、缺乏抚育能力,明知上诉人变更子女抚养权之根据缺乏,只因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没有根据的上访、告状、缠诉、滥访,而不惜违反事实和法律滥行判决权利,岂不是逼迫良民为恶。
特此上诉!
辞职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3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