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我贷款买房,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26个月了,而且交房遥遥无期,因此起诉退房,律师是朋友介绍的。 想请问下:
1他写的状子中,要求开发商退还我的首付款、按揭、利息,而银行贷款由开发商归还给银行,我问他为什么不要求把全款退我,再由我去把尾款还给银行解除购房合同,他说国家有规定,不能这样做。请问这样是否正确?
2 因为有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之前他也申请区法院两个案子合并审理,但区法院以银行不在管辖区为由不同意两案合并,是否可以追加银行作为第三人出庭?
3 他告诉我,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4 25条,可以先告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拿回首付款后,再告银行解除贷款合同,请问这样是否正确?谢谢!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首先,请相信你的律师,其次,你的律师说的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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