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河北xx有限公司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就贵单位与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事,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特发出本律师函。 基本事实 贵公司与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的河北大xx厂房地坪安装工程合同,经核算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xxxxx元。2014年8月xx日,该工程已经贵公司验收合格完工。但贵公司至今仍未给付完该笔工程款,经与贵公司询证函对账,贵公司仍欠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xxxxx元。 律师声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有给付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义务。 2、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逾期未支付约定工程款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贵公司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我方将诉诸法律解决,追究违约行为法律责任。贵公司可能承担继续支付合同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请贵公司慎重审查本律师函所载内容,及时和委托方联系,以免造成名誉、经济损失以及诉累。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李建朋律师 2015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