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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合同无效损失赔偿二审答辩状

时间:2022-04-06 09:42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梁xxx,男,19xx年xx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xx路108号xx栋x单元301室。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北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至今,持续到民法典实施之后。所以,一审法院使用民法典157条的规定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正确。
      二、退一步讲,无论是适用旧法:合同法第58条,还是新法民法典157条,双方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是一样的,不影响本案判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新法和旧法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以及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无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都不影响本案判决,只有新旧法律冲突时才会有影响。
       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答辩人12%年利率的利息,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熟知法律法规和房产开发流程,相对于答辩人,上诉人属于强势地位一方。所以上诉人在明知没有预售证的前提下仍公开售卖房屋,其过错程度远远大于答辩人。
       其次,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认定了答辩人的过错,在此基础上才判决上诉人承担年利率12%的利息损失。因为答辩人已经承担了巨额的房价上涨差价的损失,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后,答辩人重新购买同地段的同户型的房屋,至少要比之前的合同价高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这些损失都是由答辩人承担的,一审法院已经综合了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了判决。
      最后,如果上诉人不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那么上诉人就会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而且上诉人确实挪用购房人的购房款,用来公司经营并获利。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求,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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