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就贵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购房诚意金纠纷郑重出具本律师函。 一、 基本事实 2013年7月15日,王x到贵公司的xxx售楼处看房子,并向贵公司转账缴纳两万元诚意金,打算预订xx房产。后因双方未签订认购协议,现王迪要求退还两万元诚意金,但贵公司的答复是定金不退。 二、 律师意见 1、王x和贵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所以王x交付的款项只能是诚意金,根本谈不上定金。双方连基本的购房合同、协议都没有签署,贵公司将诚意金认定为定金,于法于理皆不通。 2、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贵公司应退还王x所交诚意金。 三、郑重声明 本律师函一经现场或邮寄送达即具法律效力。本律师提请贵公司审慎评估本律师函所涉法律事宜,在收到此律师函后3日内与王x主动联系,并退还两万元意向金。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可能对贵公司造成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李建朋律师(电话:15930106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