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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2-05-26 09:06来源:河北律师网 作者:李建朋 点击:
出嫁女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关键看他是否具备村集体资格。户口不能成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惟一标准


石家庄法律咨询者:律师你好83
年未出嫁在娘家参与了分地,次年嫁入邻村,89年户口迁至婆家,99年土地二次承包时外嫁女以户主的身份在新居住地婆家取得了承包地,如今娘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外嫁女是否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可以的话是否就是可以同时享有婆家娘家双重的承包地或补偿款,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石家庄律师: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关键要看出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于身份权,而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稳定性、法定性、专属性的特点。各地在实践中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衷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 

 

   石家庄律师户口不能成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惟一标准。现实中,某些人出于利益的驱动和其它原因,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未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的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属典形的空挂户,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组织真正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对这类户口虽在该村,但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另外,我国城镇退休回乡退养人员,按当时的政策,他们退休后,为子女户口的农转非而将本人的户口迁到农村,他们虽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他们并不依赖于集体的土地生存,所以也不能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采用单一的户口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存在严重的弊端。

 

    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我们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某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不能光依户口来进行判定。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精神,应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此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石家庄律师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qq306590570。

 

本文来自河北律师网,原文地址http://www.hebeilawyer.com/a/fangchanjianzhu/2012/0526/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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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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