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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词

时间:2019-02-12 11:10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乔峰 点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与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在先,致使被告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原告作为建设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所必备的相关手续而未提供。原告、被告和石家庄市方村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4日签订了《石家庄恒大雅苑项目东二环南延线临时道路建设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650万,由被告负责修建,方村镇政府负责协调所占道村民补偿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本应先将进行该工程所必备的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和用地手续提供给被告,以便被告能够开始履行合同,但是原告非但迟迟不予提供上述手续,还一直督促被告开工,被告迫于无奈,在原告再三承诺尽快提供手续的前提下,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修路义务。在开工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尽快提供手续,原告方每次都敷衍了事,直至今日,仍未将相关手续交予被告。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压力之下,被告因无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用地手续而不得不于2014年7月底暂停施工。
    其次,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道路建设费用,致使被告缺乏经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合同第三项:道路建设费用支付方式中第2小项:道路建设完成50%后,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支付至道路建设总价款的80%。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督促下(因前面提到的手续问题)于7月初进行施工,并和方村镇政府共同协调占道村民补偿事宜。因原告原因(没有提供必备手续),合同中第四项第1小项:乙方(被告)、丙方(方村镇政府)确保道路于2014年7月10日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根本无法实现。原告确实按照合同第三项2中第(1)小项在被告开工后10日内于7月9日支付了50%款项325万元,而之后,被告将工程俢至80%时,原告却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迟迟不将合同约定的另外30%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修建工程、协调村民均需要由大量花费,而原告方却置之不理,只顾一味催工。被告在没有建设费用,又迫于前述法律政策规定之下,不得不暂停施工,等待原告先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第三方未充分尽到协调义务,致使被告履约不能。
      本案合同中第五项中第4小项:丙方(方村镇政府)负责解决施工期间及后期道路使用过程中(3年)的村民问题事宜的协调,如期间有村民阻碍,由丙方负责解决。在被告方施工后,多次遭到所占道村民阻挠,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告停工,且所占道村民以工程施工无完备许可手续为由,多次到政府主管部门上访,方村镇政府虽也进行了协调,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这也是被告方暂时停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补偿占地户,修路费用已超出原告所付资金。
      庭审过程中,所占道西京壁村原支部书记郝增会、原村长出庭作证,证实了1、被告通过镇政府核定、由郝书记通过短信通知被告的方式以银行转账补偿拆迁户7人、道路建设费用共计320余万元;2、原告在被告补偿发放给上述7人之后,曾经私下到该7户村民家中逐个核实补偿到位情况。拆迁户之一王灵巍出庭还证实了1、原告在建设规划施工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村民对原告破坏耕地行为的不满及多次向政府反映情况;2、上述村长书记在补偿款发放和拆迁工作的所做的工作;3原告私下到该拆迁户证人家中核实补偿到位情况。此三位证人的证言证词与被告提供的补偿费证据、案情陈述相一致,可相互印证。
四、法庭应督促原告补证继续履行合同或驳回起诉。
      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解除合同属于无理要求,因其违约在先,应将建设规划、施工手续补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1、道路已经建设大半,此时解除合同造成极大浪费,也不利于居民出行;2、被告为此工程付出巨大时间和精力,包括协调拆迁户、支付民工工资等,不但没有利润,还超出了原告给付的资金,最后还当了被告,于情于理于法均说不过去;3、原告滥用诉权、采用约定的巨额违约金达到合同欺诈的行为应该遏制。另外,原告作为支付建设资金方,控制着建设进程,在合同第2项约定的工程进度情况,其理应对进度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支付剩余工程费,然而在庭审中却无理提出让被告进行鉴定。
      合同第三方方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靳永奇,在合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督使用和占道村民补偿事宜协调这三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其涉嫌刑事案件不能出庭说明问题,法庭应待其刑事案件结束或以职权对其调查,进而弄清事实原委,故此法庭应暂时中止审理。
      鉴于本案被告方村镇政府提出了原告无建设规划及施工手续,三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而原告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且在庭审中也未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法庭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
                               2015年12月7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律师
文章为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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