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农村迁入小城镇,是否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平山任先生:2000年我儿子任俊刚将户籍迁出本村,转为平山县非农业户口。他的户籍虽然迁出本村,但是村委会依照县政府的指示,依然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我儿子每年承担者本村村民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和其他义务,2008年我村部分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我村村民平均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5000元,在分款时,村委会以我儿子的户籍已经迁出本村为由未分给他,请问我儿子是否有该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 河北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你儿子很显然符合这种情况的。 综上所述;你儿子有权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本文由李建朋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河北律师网http://www.hebeilawyer.com/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