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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等于婚姻

时间:2011-11-02 19:34来源:未知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为房子加名字的多了,为房子离婚的也多了,为房子做公证的也多了。然而我始终认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房子不等于爱情更不等于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有以下几点大的变化 一、强化了个人房产 一方婚前

      

 
石家庄离婚律师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为房子加名字的多了,为房子离婚的也多了,为房子做公证的也多了。然而我始终认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房子不等于爱情更不等于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有以下几点大的变化

   一、强化了个人房产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是否生孩子是女方的权利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四、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本来是想鼓励人们自己奋斗,可是对某些人却起到了反作用: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就不结婚。其实无论法律如何变动总是有褒有贬,但是对于有真感情想好好过日子的夫妻,法律打乱不了他们,而一心为了房子的人,即使得到了房子,房子也只是婚姻的空壳。

石家庄离婚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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