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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要求共同共有不分割房产被告代理词

时间:2014-08-27 09:18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代理词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担任xx起诉xx继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诉讼请求不当,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诉争房屋已经继承完毕,被告并未阻碍,所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根本就不存在,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

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模糊不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并未写明过户到谁得名下,故被告主张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二、本案诉争房产已经发生继承效力,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既然诉争房产已经继承完毕,那么原被告继承的父母的房屋已转化为了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原被告双方属于家庭关系,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三、本案属于共有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

既然本案诉争房屋已经转化为原被告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就应当适用《物权法》,而不是《继承法》。

既然是物权纠纷,那么应当适用物权法,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故应当由北京的相关法院管辖,xx区人民法院应当移送。

四、本案原告提供的公证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本案中原告出具的遗嘱是电脑打印的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中任何一种形式,不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此外,原告出具的见证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而原告出具的公证书只有一个公证员签名,不能证明是两个人办理的,是违反程序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本案诉争房产为xx和xx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争房屋属于房改房,房改房的性质很特殊,是根据xx夫妻的工龄、职务和其工作性质而共同决定的房屋价格,带有福利性质,是基于夫妻双方的身份而取得的,而且购房协议也已经在xx去世前签署,xx在其公证遗嘱中也明确表示此房产为夫妻共有,原告却主张自己所有,实在是颠倒黑白、极其自私。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也丧失了兄弟姐妹最基本的亲情,违背了父母的遗愿,于法不同、于理不孝。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

20xxx27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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