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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合同未履行交付能否继承

时间:2013-07-17 21:55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合同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甲将房产赠与给乙,已经做了赠与公证和接受赠与公证,没有交房也没有过户,受赠人去世。受赠人的继承人请求交房过户。现代理受赠人的继承人。 一审被法院驳回,      裁判文书的理由是 原告称在生前曾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赠与物,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并非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受赠人),其无权行使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寻找相关判决书和理论依据。

       【对方理由】1赠与合同有特定的对象,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受赠人去世,赠与合同可以不继续履行
2赠与合同未履行完毕不能继承

       【我方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 的债权等。”有权行使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赠与合同,于法有据。
      赠与人与受赠人经过赠与合同公证后,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在受赠人去世后,应向受赠人的继承人履行该义务。 对赠与公证赠与人无权撤销,一审法院驳回了受赠人的继承人要求赠与人协助办理过户及交房的诉讼请求,从事实上撤销了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本案不存在赠与合同撤销、解除、终止的情形,应继续履行。合同法未规定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去世的,合同终止履行。

 

      石家庄合同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法官应该理解成了双务合同了,单务合同不存在人身依附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法院的判决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错误理解,本案是对债权的继承。
       赠与合同的几大性质:1、无偿合同;2、单务合同;3、不要式合同;4、诺成性合同(民法意见128条规定的实践合同,与合同法183条冲突,故前者失效)诺成性合同的特点,就是一经达成,合同即行生效,义务人迟迟未交割,属于违约方,自然不能让守约方承担违约方造成的不利后果,有违民法通则的公平性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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