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从08年开始有购销氧气业务关系,一直到2011年8月购销业务关系终止。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只有送货单据。一直未对账,但经过B公司单方对账,08年A公司送氧气30万,B公司付款28万;09年A公司送氧气40万,B公司付款45万;10年A公司送氧气50万,B公司付款40万;11年A公司送氧气30万,B公司付款35万;从购销业务开始到终止,A公司总共销售氧气价值为150万,B公司支付货款148万,最终B公司实际只欠A公司氧气款20000元。 1、 既然A公司提供价值为2011年度价值为30万元氧气出库单作为证据,那B公司只需要提供2011年度收到A公司氧气后,已经支付了超过30万元的氧气款,从而证明B公司履行了付款的业务。但有可能A公司提供11年度之前的出库单,证明B公司2011年度支付的氧气款是支付11年度之前购进氧气的货款(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A公司将以11年度之前的出库单另案向法院起诉,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建议第二种 B公司就自己历年已支付氧气款举证 出库单留着A公司举证。 今年正巧办过一起类似的 菜贩从2009年向火锅店固定送货 双方没签协议 3年送了40来万的蔬菜 菜贩向法院主张2012年的菜款17万 菜贩的证据就是送菜单, 因为双方结账时间 金额都不固定 是滚动结算 所以法院要求的是双方各自出明细 出凭证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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