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光如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就贵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郑重出具本律师函。
一、基本事实
2012年9月18日,刘xx与贵公司签订xxx内部认购书,预订xx项目C5-1-1702。并向贵公司交纳十万元。后刘xx经调查发现易xx项目5号楼没有预售许可证,要求退还10万元所交款项,但贵公司拒绝退还。
二、律师意见
1、没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是不能以任何形式销售的,即使是内部销售,房产公司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不仅要退还已收的全部房款,还应该依法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双方签订的只是内部协议,不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正式的预售合同,也未在房管局备案,最多算是一个预约,刘xx所交款项是预订金,而非定金。
三、郑重声明
本律师函一经现场或邮寄送达即具法律效力。本律师提请贵公司审慎评估本律师函所涉法律事宜,在收到此律师函后3日内与本所律师联系,并退还刘xx十万元。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可能对贵公司造成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李建朋律师(电话:159301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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