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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有权催缴养老保险无时效代理词

时间:2017-05-28 08:26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补充代理意见

 

李建朋律师作为xxx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有权、也有义务受理催缴、查处养老保险的相关事项

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被上诉人就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催缴养老保险相关事项。

二、被上诉人以《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为依据不受理养老保险催缴、查处等事项属于不作为,相互推诿。

1、首先劳动法和社保法属于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法律,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性质上属于地方行政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行政规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并未将被上诉人催缴、查处养老保险的职责排除在外,根据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查处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被上诉人偏偏片面的截取了地方行政规章的一个片段作为万能的挡箭牌,把一个七旬老人的最基本的诉求挡在门外。并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过了两年查处期限”,要知道制定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作为当权者相互推诿的工具。规定2年的时效目的是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如果两年内上诉人没有主张任何权利那么显然过了查处时效;但是上诉人一直在不间断的向各个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根本谈不上过了时效。而且,劳动监察条例20条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向被上诉人投诉才算有效,所以2年内向其他权力部门投诉、举报,都应视为2年内被投诉、举报。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受理查处,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律师

20xxx27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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