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35岁,住石家庄市xx区xxxx路63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住址:石家庄市xxx区x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工资(押金)1000元,拖欠工资1500元,及扣发工资(押金)、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2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1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延长劳动时间报酬7168.39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相应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报纸看到被申请人招录货车司机,报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丈夫刘红卫任法人代表的“华晶玻璃公司”认为申请人系受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个人雇佣。但申请人从事货运玻璃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范围,法人代表招录申请人从事货运玻璃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被申请人根据其公司制度,每月扣除200元总计扣除申请人1000元工资作为押金。申请人在2011年3月31日辞职,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扣除押金(工资)1000元和2011年3月份工资1500元。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克扣、拖欠工资2500元及及经济补偿金625元。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自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应按双倍工资支付,理应再支付申请人期间工资11100元。
被申请人处工作几乎无休息日、节假日。按每月30自然日,21.75法定工作日计算,申请人每月被延长工作时间8.25天,申请人工作8.4个月总计被延长69.3个工作日。按21.75个工作日算,申请人日工资68.96元。按照延长劳动时间1.5倍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7168.39元。
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金。
就上述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特具此状请求裁决。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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