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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起诉社保局代理词

时间:2013-10-12 10:41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工伤律师 点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受何xx委托,就其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x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关于工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问题,系本案的关键。
       原告认为:第三人杨阳阳在2008年5月11日4时30分,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坠入洗衣桶内受伤,是没有根据的。该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一、所谓工作时间问题。石家庄工伤律师
原告关于第三人受伤不在xx水洗厂工作时间的证据:
1、原告提交新华工商分局证明,新华区xx水洗厂在2007年12月28日被注销。系因该企业确实经营不善,否则,原告何必消极面对企业年检。
2、2007年12月21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说明该企业因污染问题面临停产整顿的命运。
3、2008年4月24日,新华环保分局新春督办第05号文件,责令x庄村委会终止与xx水洗厂场地租赁合同和断水断电。
4、x庄村委会在2008年10月15日证明,在2008年4月下旬到8月31日奥运期间,xx水洗厂被断水、断电。
5、新华人社局对王xx、温xx调查笔录证明:4月20号停工不干,放假辞职,不认识杨xx、郝xx,单位上午8点-12点,下午1点-5点上班。
6、新华人社局对王xx的调查笔录证明:在2008年4月26-8月31号看厂,企业没有运转经营。
上述证据证明,在2008年5月11日,所谓第三人受伤害期间,康x水洗厂没有进行经营活动。
        被告和第三人关于第三人受伤在康达水洗厂工作时间的证据:
1、 杨x证明。
    (1)、但通观杨x证明,杨x并未证明单位夜间工作及自己夜间正在工作,也并未证明杨阳阳在事故发生时是单位工作时间,及正在工作。
杨x所述涉及的现场人员于x、董xx、何xx、郝xx等人员,并未出面证明单位夜间工作及第三人正在工作。
杨x与杨xx同乡、同学、未成年人,2011年7月12号证明中说发现第三人工作中擦洗洗衣机时坠入洗衣机,12月7日说没在一起工作,什么原因受伤不清楚,听说是掉到洗衣机中,相互矛盾。
杨x证言,因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且证言相互矛盾,且系孤证缺乏其它证据佐证,不能予以认定。
2、 第三人对原告的录音及笔录。
      (1)、在2013年3月5日,原告方面并未收到录音光盘,17日开庭前一天,被告也未提交该录音光盘,在3月18日,法庭因故推迟开庭,被告代理人方才提交。根据《行政诉讼法》43条及《证据规则》第1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该证据。法庭应当依法认定主要证据不足,裁定撤销。
    (2)、退一步讲系原告与杨xx的通话录音,第三人提供笔录上原告明确表示机器未运转,也并不能证明原告认可第三人受伤是在康xx水洗厂工作时间及正在工作。
       二、所谓因工作原因坠入洗衣桶内受伤问题。
1、 按照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的说法,第三人是被桶内衣物搅入桶内受伤害。按照杨x的说法,什么原因受伤不清楚,是听说掉到脱水机里面,被人给拖出来。
        第三人认为是被洗衣机桶内衣物搅入,杨x听说系掉入脱水机,那么,究竟是被洗衣机桶内衣物搅入,还是掉入脱水机呢,两说必有一假或同为虚假,不可能都是真的。
       究竟是采纳谁的说法呢,第三人既然如此认定,那么就应当拿出如此认定的根据;杨x既然那样认定,那么就应当拿出那样认定的根据。 
然而,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是“坠入洗衣桶内受伤”,不知道究竟采纳的是第三人的说法,还是采纳的杨x的说法。更不知道用第三人和杨x的什么凭证,予以事实认定。
      在4月底至8月底,原告因水洗厂断水电,并不在现场,5月11号凌晨究竟发生了什么,原告至今也不清楚。既然杨x说事发现场有于x、董xx不下五人,既然有郝xx和李x送往医院,为什么工伤认定部门不找到上述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确认一下。这样,好让原告也弄个心里明白呢。
      2、坠入洗衣机桶内一说,与工业洗衣机的性能不相符。
因为工业洗衣机在机门关闭后通电才能运转,机门关闭,第三人不能坠入,机门开启,机器不会运转。
第三人坠入工业洗衣机桶内受伤害,应当是机门开启,但机门开启,不可能发生人被搅入或掉入的情况。
被告及第三人所述情况,令原告无法理解。既然被告及第三人如此认定,原告请求就此进行勘验确认证伪。
        三、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裁定撤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2011年8月17日被告送达第三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中,被告责令第三人提交两个以上工友证人证言,医疗机构的原始病历及诊断证明。
     在认定程序中,第三人并未提交上述证据。
那么,依据被告的举证要求,被告应该认识到单独杨x证明证据不足,没有原始病历无法证明伤害事实,2011年7月13日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与第三人陈述的2008年5月11日的伤害事实缺乏因果关系证明。
      2、被告与第三人并无原告在2011年5月11日正在经营的证据,也没有第三人在当日因工作原因坠入洗衣机的充分证据。被告在证明标准上退却,根据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录音和证言作出了一种工伤事实推测,进而作出原告私自从事生产的推测而排出原告的所有证据。
        被告推测作出工伤认定,是建立在对第三人同情而无原则的信任基础上,也是建立在对原告责任推定和无赖推定的基础上的。原告也同情弱者,但不能因为同情,就无原则地信服弱者的陈述。被告对事实的认定,还是要建立在证据基础上,才能让人信服!
 综上所述:
        鉴于被告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所以请求法庭裁定撤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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