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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农民工工伤

时间:2011-08-19 09:5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石劳社[2006]103号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石家庄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石劳社[2006]103号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石家庄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平安计划”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市局。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工伤保险处。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 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和《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冀劳社办[2006]9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中的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我市实施“平安计划”重点是解决农民工集中的各类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 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突破性的进展。
     (一)2006年底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以上;研究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2007年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从业人员的80%以上;全面启动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
     (三)2008年年底前实现全部矿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以及商业流通和服务领域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从业人员的70%。
       四、 配套政策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及《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第16号)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每半年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得到及时的救治,并按照规定依法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机构注册所在地为派遣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加工伤保险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加工伤保险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户籍在石家庄市以外的农民工工伤人员,符合享受一至四级伤残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定期待遇。具体标准及领取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95号)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主要措施
     (一)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计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平安计划”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计划。采取全面部署、逐户动员、拉网排查、定期稽核等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报告农民工人数,逐户核定农民工参保人数,制定参保计划,按期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确保“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畅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渠道。研究探索制定切合实际的统筹模式、灵活有效的参保缴费方式,便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得强行与其他险种“捆绑参保”,防止用人单位“部分参保”情况的发生。同时,研究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待遇的及时落实。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协查机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或者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协查请求,提供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证明。证明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花名册及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对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四)发挥劳动保障系统的综合优势,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平安计划”的实施。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经常性组织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的公示制度,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五)建立检查、调度督办和经验交流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对高危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定期调度督办,指导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从今年三季度开始,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督促整改,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定期沟通机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七)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积极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广泛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八)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印发适合农民工阅读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平安卡”,帮助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监督、举报渠道的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六、 2006年度主要行动
     (一)四月份,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3周年之际,开展以推进农民工参保为主体的宣传咨询活动(已完成)。
     (二)七月份,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工伤保险进展情况检查。(已部署正在进行)
     (三)三季度,各县(市)、区重点开展建筑及其他高风险企业数量、农民工从业人员总数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参保数据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对辖区内的重点煤矿企业参保工作进度进行检查督导;没有矿山的县(市)、区检查督导其它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
     (四)四季度,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组织全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统筹调度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和工作手段,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把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当地政府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施方案中。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骨干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平安计划”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通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费稽核等途径,尽快摸清本地农民工从业人员总数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重点摸清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等高风险行业企业数量、名录及用工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及参保等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参保数据库,打牢做好“平安计划”的工作基础。
     (三)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计划”工作方案。具体包括本地“平安计划”实施重点、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工作步骤、主要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全面反映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基本情况和相应工作的推进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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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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