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5x年x月6日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镇南xx村xx街xx号,原石家庄新华区xx厂业主。电话: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石家庄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高xx 电话: 第三人:杨xx,男,汉族,19x年x月8日生,住河北省宁晋县四芝兰镇西曹x村,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x人社伤险认决字【20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出x人社伤险认决字【20xx】1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受理依据,认定事实缺乏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 被告缺乏受理依据。 原告系原石xx新华区xx业主,该单位于2007年即被新华工商分局注销登记,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第三人所称事故发生于该用人单位被注销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并非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被告发现该事实后应告知第三人另行提起雇佣赔偿诉讼,而不应当受理第三人之工伤认定申请。 另,第三人称2008年5月11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三人应于2009年5月1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x年10月11日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告认定事实缺乏根据。 被告认定第三人2008年5月11日在原xxxx厂工作期间坠入洗衣桶内受伤,依据的是一名叫做杨x的证明。杨x与第三人同村同姓,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也前后矛盾。除此之外,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在2008年x月11日,在原xx厂工作期间坠入洗衣桶内受伤事实。 原xxxx厂在2008年4月下旬至9月,因奥运缘故,断水、断电,停产,没有经营活动,第三人不可能在期间在原厂工作。 根据设备特点,第三人称坠入洗衣桶受伤是不现实的。 被告根本就没有查实,也缺乏证据,认定工伤事实缺乏根据。 综上所述,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因此不能构成工伤。原xx厂被注销缺乏用人主体资格,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被告受理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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