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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服行政起诉状

时间:2013-02-25 11:40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5x年x月6日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镇南xx村xx街xx号,原石家庄新华区xx厂业主。电话: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石家庄市xx街xx  法定代表人:高xx 电话:

第三人:杨xx,男,汉族,19x年x月8日生,住河北省宁晋县四芝兰镇西曹x村,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x人社伤险认决字【20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出x人社伤险认决字【20xx1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受理依据,认定事实缺乏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    被告缺乏受理依据。

原告系原石xx新华区xx业主,该单位于2007年即被新华工商分局注销登记,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第三人所称事故发生于该用人单位被注销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并非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被告发现该事实后应告知第三人另行提起雇佣赔偿诉讼,而不应当受理第三人之工伤认定申请。

另,第三人称2008511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三人应于200951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x1011日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告认定事实缺乏根据。

被告认定第三人2008511日在原xxxx厂工作期间坠入洗衣桶内受伤,依据的是一名叫做杨x的证明。杨x与第三人同村同姓,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也前后矛盾。除此之外,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在2008年x月11日,在原xx厂工作期间坠入洗衣桶内受伤事实。

原xxxx厂在20084月下旬至9月,因奥运缘故,断水、断电,停产,没有经营活动,第三人不可能在期间在原厂工作。

根据设备特点,第三人称坠入洗衣桶受伤是不现实的。

被告根本就没有查实,也缺乏证据,认定工伤事实缺乏根据。

 综上所述,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因此不能构成工伤。原xx厂被注销缺乏用人主体资格,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被告受理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21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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