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已达14.3万人 2008年12月03日11:46 新华网 邓书恒 赵栓文(化名),农民工,2007年11月30日,在赵县北苑小区书香门第12号楼施工时,不幸滑倒,摔伤左膝,造成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由于开发商为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县社保局在认定基础上很快支付了医疗费4143.04元。赵栓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花费这么多,开发商能否及时支付这么多医疗费,很难想象。是“平安计划”保了俺“平安”。 两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至目前,全市高风险企业参保单位已达1024个,参保职工10.3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4.3万人。 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两种参保方式 (一)按定额缴费方式参保 用人单位按照《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石劳社[2007]124号)文件参保缴费的,采取每人每月(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标准,每三个月为一个缴费期。具体参保办法如下: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开户。用人单位持登记处(科)核实后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用人单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伤保险处(科)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3、申报缴费。每月的11日至月底为缴费申报时间。用人单位申报本缴费期参保人数时,填报《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工伤保险费申请表》,社保机构核定无误后进行工伤保险缴费结算。工伤保险有效期为申报缴费之日至缴费期最后一天。用人单位应该在缴费期满前5日之内申报下个缴费期的费用。对于工伤保险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发生新增和减少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用在下个缴费期补收或冲减原缴费期内新增或减少职工发生的金额。 4、参保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办理参保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时办理停保手续。 (二)按正常企业缴费方式参保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其参保办法如下: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携带以下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开户。用人单位持登记处(科)核实后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用人单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伤保险处(科)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3、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缴费,在每月的11日至月底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增减和工资变化情况。社保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后进行缴费结算。 单位拒不参保将受行政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金额支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法责令改正外,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程序 企业应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参保 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出示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无证明的一律按未参保处理。 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市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在各县(市)、矿区施工的,可到施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两种参保方式供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参保方式:一是按正常企业参保,二是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参保方式。 (一)按正常企业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包括施工项目中使用的农民工)参保,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其参保办法如下: 1、参保登记。企业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处(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开户。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科)核实后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工伤保险处(科)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填报《石家庄市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和《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 3、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如有新增临时职工(农民工),及时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如有减少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全面、详实的基本信息库,并以此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4、按月申报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申报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职工工资有变化的填报《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月报表》,经业务员审核后,核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结算。对于申报缴费后又发生的新增人员也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情况表》,费用在次月结算。 5、欠费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基数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号)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连续欠费超过6个月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全额补缴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 (二)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为所有参加工程项目的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按照《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或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含追加合同款)的20%为基数(视为工资总额),费率1.5%(不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标准,由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保办法如下: 1、签订协议。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携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工程招标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一式3份),签订协议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协议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登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保开户。登记后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等资料到工伤保险处(科)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该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参保职工同样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5、工期延长。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持《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和《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填写《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期延长申请表》。经批准,其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期限有效顺延,此间发生的工伤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及时上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把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有效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和用工情况的检查,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单位,在发生工伤时,可以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并要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治疗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先垫付,待认定工伤后,携带医院收费票据和治疗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长期住院和需要康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协议医疗机构记账,其费用直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办法 (一)按正常办法参保的,企业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首先进行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确认,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审批手续。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职工的待遇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规定执行。按正常办法参保的,工伤待遇以发生工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按建设项目参保的,统一按照本人受伤时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 (三)工伤保险支付办法。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1—4级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自愿一次性结清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一次性结清定期伤残津贴,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一次性结清定期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凡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本人申请均装入工伤职工档案留存。 工伤保险服 务机构电话 市工伤认定机构电话: 0311-88625861 市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事故快报电话: 0311-88625861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申报电话:0311-88625860 0311-88625862 0311-88625805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事故快报电话: 0311-88625865 0311-88625864 0311-88625866 0311-88625869 0311-88625894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 及事故快报电话 长安区86662082 桥西区83029776 裕华区86578390 桥东区86987346-8001 新华区87650502 矿 区82072002 开发区85093518 栾 城88034200 正 定85176215 元 氏84630649 井 陉82037458 行 唐82995781 灵 寿82963061 高 邑84031217 深 泽83522639 赞 皇84221465 无 极85570035 平 山82940098 赵 县84952723 辛 集83282351 藁 城88123742 晋 州84319181 新 乐88595072 鹿 泉82183509(石家庄日报 邓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