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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

时间:2013-07-22 14:18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申请人申诉请求:确认申请人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起经第三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而受伤。
?.被申请人答辩:
一、 被申请人公司因生产季节订单繁忙,生产人员欠缺,电话通知第三人公司派遣临时工,所派遣临时工均由第三人管理和考勤。临时工工资由第三人以每位每小时11元的工价向我司结算。并由第三人负责统一发放给每位临时工。第三人从其每位工人中每小时抽取1元管理费,临时工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第三人承担。
三、 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经第三人公司派遣到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并于2013年4月17日21时左右发生工伤。。进厂时申请人是第三人劳务派遣人员未与我司办理相关进厂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 申请人在受伤时,我司及时送至医院治疗,并为第三人先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产生医疗费用事我我司再与第三人结算
综上所述,段昭平及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伤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误工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均由第三人承担,与我司无关。
?.第三人答辩:
第一,我公司未介绍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
第二,申请人曾出具相关书面文件委托小王代为向被申请人领取工资,如果申请人是我公司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那么按照法律和常理看,申请人可以直接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或者委托我公司向被申请人公司领取工资,而不是委托他人。
综上,我公司没有介绍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第三人补充:
昨天下午,我公司和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合意,会积极处理对申请人的补偿问题,劳动关系由第三人承受。
?.申请人提供证据,被申请人质证:
1、 医院出院记录,没有加盖公章,不予认可。
2、 考勤表(申请人自己写的),这个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不予认可。
?.第三人质证:
1、 医院出院记录,没有加盖公章,不予认可。
2、 考勤表,这个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 银行转账记录,现金签收单,证明申请人是第三人公司派过来的。
?.第三人提供证据:
1、委托书,证明申请人受伤后委托小王代为向被申请人领取受伤后的工资。
具体情况是:工资是被申请人发放到公司原职员小刘银行卡上,再由小刘发放给每个员工,申请人受伤时,小刘已经离职,所以申请人就委托小王代为向被申请人领取工资。
?.申请人质证:
1、银行转账记录,现金签收单,没有原件,不予认可。
2、委托书,没有异议。
?.证人樊超出庭作证:
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的,是第三人公司招进去,然后介绍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的,申请人的工资是从第三人公司领取现金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了大约一个星期,我们在第三人公司没有做事情,第三人公司负责介绍公司和工作给我们做,只要有公司需要活我们就去。
?.证人夏桂平出庭作证:
上班的人太多,对申请人不熟悉,段昭平我熟,我已经没有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我在被申请人公司大约做了15天,是第三人公司介绍过去做的,申请人和段昭平怎么进去公司的我不清楚,是被申请人公司给我工资,段昭平的情况不清楚,但好像都是在被申请人公司的财务处领取工资,
申请人代理律师询问证人:我知道段昭平当天受伤。
?.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受伤时候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做冲压工,是第三人公司派遣我们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的,派遣我们过去告诉我至少要做一个星期以上,跟被申请人公司及第三人公司都没有签订合同,我做了5天,按照一小时10元算,每小时10元是第三人公司的老板说的,进去没有填写什么招工表,直接就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工资由第三人公司发给我们,发的是现金。有住院,住医院,受伤是在被申请人公司受伤的,住了10天,医疗费是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的,现在伤还没好,还不能干活,受伤之前没有到其他公司干,有四月份5天工资第三人公司还没结清,没有跟第三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受伤后第三人公司借给我2200元,是作为生活费的,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被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申请人在我们公司工作过,做冲压工,是由第三人公司派遣到我们公司的,当时说好至少干一个星期,工资我们是将所有人的工资全部发给第三人公司的,具体发给申请人多少钱我们不知道,申请人进入后没跟第三人公司签什么协议,就是进来后口头跟他说在我们公司工作,人数七八个以上的话,我们公司有领班管理,申请人来的是十几个人一起来干的,我们把工资总额给第三人公司,第三人公司跟申请人有没结清工资,我们是不知道的,受伤时候是我们的管理员送去的,医疗费是我们公司出的,医疗费不会再向第三人公司索要,医疗费跟医院已经结清了,申请人受伤后没有再到公司工作,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向我们公司借钱。
?.第三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申请人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是我们介绍过去的,我们公司是主营给工人介绍工作的,我们没有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但向被申请人公司收取每小时一元的运输费。我们公司也有从事国内派遣业务,申请人受伤时我们不知道,后来知道了,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公司受伤的,我们没有出医疗费,没有借钱给申请人,借钱是我小王私人借给的,给申请人2200元,现在未归还,申请人还有5天工资未来领取,公司是由被申请人公司将全部人员的工资打到小刘那里,小刘再负责发给其他员工,小刘在申请人受伤后已经离职了,没有这种情况:我们介绍过去的工人在一家做了一段时间不想做了,我们再给他安排到另外一家。申请人受伤后没有再到公司上班,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我们和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协议,被申请人公司需要人,会打电话给小刘,小刘以前是招聘主管。
?.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本案审理的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进行辩论。
?.申请人辩论发言:
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在被申请人处受伤,都已在庭审中被确认,我们认为申请人是和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论发言:
我们觉得劳动关系应该由第三人公司承担。
?.第三人询问申请人:
你们在被申请人公司,有没有人教你们怎么做事?有没有说过质量标准?你能不能达到他们要求的质量标准,有没告诉你们出现紧急状况要怎么操作?山天有没有提供给你们劳保用品。
?.申请人回答第三人:
有人示范了一下,告诉我怎么做,然后就走了,有说过质量标准,一开始做得不是很好,慢慢地差不多可以达到标准,没有告诉我们出现紧急状况要怎么操作。有劳保用品。
?.第三人辩论发言:
刚才的庭审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公司给第三人按照每个工人每小时11小时,我们给工人每小时10元,1元是作为运输费用,我们没有任何盈利,所以工人的劳动关系应该归属被申请人公司。
工资是由被申请人公司发给小刘,小刘转给小王,小王再发给工人。因此第三人跟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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