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司老板8月4日跑路,不见踪影,200名员工7月1日至8月4日工资未发,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理由是拖欠工资),请问经济补偿需要支持吗? 申请人申请书如下:
申请人均系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自2014年7月起拖欠申请人工资,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达746371.97元。2014年8月4日,被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在未事先向员工解释的情况下突然宣布停产,对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也不予发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司面临倒闭,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未予发放,为此,申请人请求: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746371.97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155326.15元。
请问经济补偿需要支持吗?如果需要支持经济补偿的话,那么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是按照下面这个规定来支持经济补偿呢?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回复:工资和经济补偿应支持,额外的25%不应支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分别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虽然用的都是经济补偿金这个词,但两者的用意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对未发工资的一种经济补偿,后者是对劳动者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而进行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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