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件立案时只有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工贸公司,但实际牵涉到第三人:劳务派遣公司。 工贸公司承认申请人是在其单位上班受伤的,申请人厂牌的章也是他们公司盖的,但是工贸公司辩称,申请人是劳务派遣公司介绍过来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58条,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
所有证据只有以上提到的那些。现在陷入两难境地:认定说申请人和工贸公司有劳动关系吧,可是庭审中申请人也说了,工资是劳务派遣公司从工贸公司领取后拿给他的。认定说申请人和工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吧,这个案件立案时候又没有把劳务派遣公司扯进来,只有申请人和工贸公司,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石家庄律师:可以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