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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起算时间怎么计算

时间:2015-06-06 10:23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劳动纠纷律师 点击:

        案情: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从2012年2月到2015年2月共干了三年,岗位是收费员,2014年12月初怀孕,2015年2月10日按照政府要求收费工作停止,单位和我们40多名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多给补发两个月工资,我给领导提出了我怀孕有没有别的安排,我的上级领导说没有,也没有额外补偿。而且态度也不好。3月初我又去单位找个一次上面领导,得到答案还是一样。3月23号我向劳动仲裁提出了劳动仲裁。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这三年的工资差额。3,恢复劳动关系。4,缴纳2015年9月到2016年的社会保险(预产期九月初)。5,2015年和2016年的年终奖。。 。劳动仲裁已经到了最后阶段,单位拿出来的2012年我进单位签的合同不是我本人签的,司法鉴定结果也出来了,不是我本人签的。。对方律师现在纠缠说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同,他们并不知道用哪种鉴定结果鉴定的结论。。。也不恢复我的劳动关系,。说怀孕的事单位也不知道,,对方律师说按照劳动法的第多少条规定,如果合同当时没有签订,我的劳动仲裁诉讼期也过了。应该在2012年2月我上班的第二个月我发现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我现在想问下法律人士,我的胜算有多大?我们单位有很多部门。单位也一直存在,只是收费停止了。但是退费还在进行。还有单位最后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的劳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没有和我们达成一致协议,可以说是强制性,也没有补偿金,只是说多发两个月工资。。我当时也录音了,没有提补偿金的事,而且劳动仲裁也请了人证,证明我当时提出了我怀孕的事实。。请法律人士解答下

         石家庄律师:没签署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离职后起算,因为在职时员工往往会有估计不敢提出仲裁。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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