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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的主体资格

时间:2012-02-01 09: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二手房买卖卖方的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签订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的卖方签约人必须与房地产登记的产权人一致,或者是由产权人出具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但在中介交易经常会发生如下情形:

    (一)房产共有人中只有一个人签名签订买卖合同;

 

    (二)业主以外的亲属或配偶代签订买卖合同;

    (三)业主及业主亲属或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代签订买卖合同。

 

发生上述情况,业务员在办理签约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只有共有人其中一人签名的

     a、了解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b、如共有人为父母子女关系,且子女尚未成年,父母是当然监护人,有权代子女签订合同。子女已成年的,原则需要另一方出具授权委托;

     c、如共有人为夫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签名均具有约束力,但需提供结婚证明文件;定金需托管至中介方,待共有人都签字后再转付;

     d、如共有其中一人去世的,需提供继承或放弃继承的公证,再按继承人数确定有权签约人。

   2石家庄律师业主的亲属或配偶代签的

     a、如亲属签约需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

     b、如配偶一方签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但签字需书写产权人姓名;客户所付定金托管至中介方,待产权人签字后再转付;

     c、如签约人无法提供书面委托,则需判断是否形成表见代理关系。要求起码要提供一份委托书的传真件。

 

   3、业主亲属以外的第三代签的

     a、签约人需提供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明确其人有权签约;

     b、如无法提供书面委托,必须提供有业主签名的委托书传真或复印件,结合房产证去判断是否形成表见代理关系。

    以上涉及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必须严格书写才可避免因授权不明确而产生争议或纠纷。

石家庄律师整理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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