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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

时间:2011-12-23 08:5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十年连环诉讼争夺房产 迷雾重重至今悬而未决
谁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记者 冯伟祥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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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了,一幢别墅的产权之争,刑事民事交织,诉讼程序连环,扑朔迷离,至今未了。
  刑事自诉
  潘绍贤、章玉苗夫妇是新昌县儒岙镇胡塘村农民,1982年在儒岙镇开办了私营企业。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奋斗,积攒了一些辛苦钱。
  “1995年前,我们在新昌县城关镇买了两套住房。1999年,我们将该两套住房出卖后,添上积攒的辛苦钱,共用近68万元向潘新忠购买了地处城关镇的一处别墅,准备给大儿子居住用。”
  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一场抢夺别墅产权的官司拉开了帷幕。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至今仍未了结。
  2002年1月28日,石雪娟(系潘新忠的母亲)一纸刑事诉状递到新昌法院,指控潘绍贤、章玉苗夫妇犯侵占罪,并要求责令他们退还所侵占的房地产。
  新昌法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为,虽然石雪娟与潘绍贤之间订有借名办理产权证书之协议,但经行政机关合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潘绍贤、章玉苗据此占有上述房产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故宣告潘绍贤、章玉苗二人无罪。
  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
  2003年2月19日,石雪娟又向新昌法院起诉,以上述两级法院的刑事诉讼裁判文书等材料作为依据,再一次把潘绍贤、章玉苗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讼争房地产属其所有,并判令潘绍贤、章玉苗返还上述房地产。
  潘绍贤、章玉苗则请求驳回石雪娟的诉讼请求。
  新昌法院于2003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该两份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所确认的相关事实无疑应对本案的民事诉讼产生预决效力。本案被告虽然持有涉案房地产经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权属证书,并据此占有该房地产,但原告却向本院提供了一系列的相反证据用以证实两被告非上述房地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两被告对涉案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房屋的建造和装潢,未作任何投资,因而缺乏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根据物权确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原告作为涉案房地产的实际投资人,应属真正的所有权人。原告石雪娟要求确认涉案房地产属其所有,并要求潘绍贤、章玉苗返还该房地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讼争房地产属石雪娟所有,潘绍贤、章玉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述房地产返还给石雪娟。
  潘绍贤、章玉苗不服判决,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石雪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新昌县公安局根据潘绍贤、章玉苗的控告,于2003年4月21日以石雪娟、潘新忠母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后于2004年6月26日以“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潘新忠、石雪娟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撤销案件。
  2004年10月29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判决。该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新昌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本院的刑事裁定书,其中对石雪娟与潘绍贤签订的三份协议、潘绍贤出具的一份承诺书等证据予以确认。石雪娟主张的讼争房地产属其所有的事实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潘绍贤、章玉苗至今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省高院撤销两级法院错误判决
  潘绍贤、章玉苗不服,于2004年12月20日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6年3月23日,该院驳回再审申请。
  潘绍贤、章玉苗仍然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他们提供了一份新证据: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11月21日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999年12月18日、20日的两份协议书中的“潘绍贤”签名倾向不是潘绍贤所写。这是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接受新昌县检察院的委托,进行了笔迹鉴定。
  他们提出了一连串的理由:根据新昌县公安局对石雪娟、潘新忠敲诈勒索一案刑事侦查所形成的有关讯问笔录、书证、证人证言以及《文件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石雪娟所谓与潘绍贤签订的三份借名协议、潘绍贤出具的一份承诺书是虚假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2008年4月23日,省高院依法作出了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潘绍贤、章玉苗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法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一审、二审判决的执行。
  省高院再审后认为:本案认定的重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绍兴市中级法院和新昌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新昌县法院重审。
  真相如何,悬疑重重
  绍兴、新昌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已被省高院撤销,案情究竟真相如何,迷雾重重。
  石雪娟与潘绍贤分别于1999年12月10日、18日、20日“签订”的有关借名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三份协议书以及潘绍贤于1999年12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是真是假?这些关键证据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
  石雪娟说,三份借名协议书和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讼争房产的真正权利人是她本人。
  但潘绍贤、章玉苗则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即司法鉴定意见)证实1999年12月18日、20日的两份“协议书”中的“潘绍贤”签名倾向不是潘绍贤所写,还提出另外一份协议书和承诺书的签字是潘绍贤在酒醉的情况下受潘新忠胁迫所致,不是潘绍贤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认为借名协议书和承诺书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三份协议书和一份承诺书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省高院认为,协议书和承诺书中有关涉案房屋面积、门牌号等内容,为有关部门在前述协议与承诺书落款时间之后测量与核定。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协议签订当时房屋尚未建成,当事人不可能预知事后被核准的房屋确切面积和门牌号,协议书和承诺书记载的有关内容与当时实际不相符合,且石雪娟在原审中对此没有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
  潘绍贤、章玉苗表示,即使所谓的借名协议和承诺书是真实的,但他们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即可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而原判在判决主文中对此未予表述,有意回避了这一实质问题。
  另外,潘绍贤称已将涉案房屋款项分期付给了石雪娟之子潘新忠,潘新忠将权证交给潘绍贤,但钱货两清后潘绍贤没有保留付款凭据。潘绍贤、章玉苗认为这种做法符合交易习惯。而原审中缺乏潘新忠对相关事实的陈述或证言。
  “一审庭审中,我们当庭质疑,年老体迈又无收入的石雪娟何来如此巨资建造别墅?石雪娟无言以对。”章玉苗告诉记者。
  房屋“转让”给儿子昔日女友的老公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再审期间,一个叫周建平的男子起诉潘绍贤他们了,要求他们立即从别墅腾退,理由是石雪娟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了,现在他是房屋的主人了。
  周建平何许人也?潘绍贤一方了解到,他是潘新忠的昔日女友陈益的老公。潘绍贤夫妇认为,周建平“受让”房屋时,明知该房屋涉及诉讼仍在进行之中,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周建平的特殊身份表明,这是石雪娟、周建平等人串通一气,周建平受让涉案房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帮助石雪娟‘转移’讼争房产,损害我们的利益,其转让行为因恶意串通而应属无效。”
  因当时省高院对石雪娟与潘绍贤、章玉苗一案尚在再审之中,这个腾退案子被法院中止诉讼。
  人生有几个10年?
  2011年1月21日,新昌法院对石雪娟与潘绍贤、章玉苗一案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称“因其他原因”,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到记者发稿时为止,该案仍没有恢复审理。
  潘新忠是个关键人物。但记者几经努力,仍无法联系到潘新忠。
  “我们卖掉了城关镇的两套房子,买得这幢别墅。那是我们一生的劳动成果,一生的积蓄。无论是从事实层面看,还是从法律层面看,我们应为涉案房产的真正所有人。”章玉苗告诉记者,老实巴交的丈夫潘绍贤因为这个官司而受到刺激,还发生了脑中风,至今瘫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讨回公道,她一个弱女子去过北京上访5次,要求再审,终于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省高院进行了再审,撤销了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发回新昌法院重审,让他们全家看到了希望。“但现在当地法院就这样拖着,我们实在耗不起。”
  近日,记者来到了新昌法院采访。骆锦勇院长告诉记者,该院收到省高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书等材料是在2010年初,之所以决定对这个案子中止审理,不是拖着不办,而是为了查明事实,“我们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官司打了10年了,人生还有几个10年?我们拖不起呀!”章玉苗噙着眼泪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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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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