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之合伙债务如何承担:甲乙丙丁四人签了合伙合同,但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约定丁为唯—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丁在一次执行合伙事务完毕后,与戊起了冲突将其打伤,现戊要追责,根据《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B. 仅丁承担责任 C. 应由合伙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D. 应由合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B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解析】 《民法典》第970条第2款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条,合伙合同中约定丁为唯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因此丁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代表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而本题中,丁与戊起冲突,并将戊打伤的行为并非执行职务行为,因侵权造成戊的损害,应当由丁自行承相。B选项正确。 CD选项∶甲乙丙丁四人签了合伙合同,但未登记为合伙企业,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商事主体,不应当由合伙承担责任。C、D选项错误。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