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孔xx,男,汉族,1xx年3月26日生,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荣景园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410xx,现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通安路三层xxxx,电话:1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xx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经查询被告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邓云昭。 根据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由于缺少内部监督的治理结构,股东与公司容易混为一体,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承担责任,前提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财产,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即法人格否定,“揭开公司面纱”。法院判决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必须先查证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必须把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由股东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举证责任在股东。 另经查询被申请人作为唯一股东从设立至今并未实际出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