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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由谁继承

时间:2013-04-13 18:24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有限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谁继承?公司注销,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为原告来起诉了。

        石家庄公司律师李建朋答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可以起诉的,关键看什么事!注销后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以个人名义。以个人名义立案,原告身份是个人,与公司没有关系。如涉及到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该裁定驳回!

        股东取得债权后该如何实现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原公司已经终结,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债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名义追索债权,原因在于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理论,股东在自己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法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都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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