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律咨询:我们是股分有限公司,我们是公司的股东,06年后来倒闭了,原有经理(他是大股东)找股东一个一个签字,把公司房产以低价给了他自己,这其中有几个股东不同意没签字,请问他签的字合法吗?
石家庄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李建朋答复:民事诉讼时效2年,自2006年至今你们一直在上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所以现在是可以起诉的。你们公司没有进行破产程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起诉。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