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连任法律咨询:公司注册登记时制定的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2009年2月制定该章程,根据该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任期已于2012年2月任期届满。此期间,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未对执行董事任免事宜进行重新选举,现该执行董事仍在主管公司事务,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视为该执行董事连任,是否仍需重新选举。谢谢李律师。
还有个情况,这位执行董事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连选连任,但对法定代表人无相应规定,我说的是任期。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石家庄律师:按公司法的条文理解,我个人的理解是原董事还是董事 应该还是不能推定已经连任后的董事。当然 事实上也属于 只要没股东会罢免他。 是董事但是不能推定已经连选连任了 ,个人理解。 法定代表人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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