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陈某,男,汉族,19x年x月5日生,栾城县xx庄村人,电话:13932161541
被告: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8日生,邢台市桥东区xx村南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
2、 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财产;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8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自述有炒股技术,希望与原告合作炒股,经协商,双方决定合伙炒股。200x年x月20日,双方签订《合作经营证券协议》,约定原告投资xx万,被告投资xx万及由被告负责具体事务等内容。
被告自述现需购置房产,资金紧张,与原告商借x万元,原告借与被告6万元,双方当日另行签订《借款协议书》等文件(另案处理)。因双方不太了解,原告借款给被告,原告愿随后据情况投入资金,因此原告投入xx万元。原告将合伙资金xx万元投入股市后由被告经营,却一直赔钱。
原被告合伙炒股至20xx年x月xx日时,被告伪造原告身份证件,私自办理电子实时转账业务,将合伙剩余资金1xx元通过银行取出。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该事及解除双方合伙关系事宜,但被告消极回避,拖延至今,双方一直协商不成。
由于被告既不履行合伙义务,又不与原告协商解除合伙关系,清算分割合伙财产,原告只得具状诉至贵院处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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