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政府债权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2-08-31 07:54来源:河北律师网 作者:www.hebeilawyer.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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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李某委托,参见其与张某、石家庄xx乡政府债权纠纷案上诉审审理。经参加庭审,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xx乡政府辩称系张某承包经营纸箱厂期间借款,是否属实,法庭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1、张某是否能够提供其在纸箱厂经营期间账簿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该原件应当由乡政府保存,若张某提供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其承包经营纸箱厂的理由之一。
2、张某不服(2008)赵民初字第553号判决上诉状中辩称:纸箱厂借款之后于9月14日、9月23日、12月2日分三次偿还范京栓34000元。张某持有此原件应当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此为其承包经营理由之二。
3、1998年1月1日xx乡政府与许国敏签订租赁经营合同,范京栓借款列在应付款内,那么,该附表所列应付款数额是10万元还是6.6万,还是其他数额。如系10万元,则34000元与本案无关,如系其它数额,张某应作出合理解释。
若张某非承包经营人,乡政府承担责任妥善;若张某系承包经营人,则张某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乡政府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为妥善。
如根据案卷查不清该事实,法庭传唤范振计到庭查清为妥。
(责任编辑:乔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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