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石家庄律师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xx起诉其共有物分割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庭审,就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一、诉争房产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被告不同意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具体到本案总,原被告双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诉争房屋没有分割之前,双方共同共有此房产。双方为亲生兄妹,哪怕有再多磕绊,姐妹之情是永远存在的,被告认为双方共有此房屋的基础还是存在的,而且被告年事已高,身体患有疾病,因其医疗保险手续都在石家庄,所以只能在石家庄就医,长期来往石家庄,必须有个落脚之地,毫无疑问本案诉争房屋是最合适的房子,因为这是双方共同的家。 二、原告没有分割的重大理由。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到本案,原告并没有什么重大的理由,就不能要求分割。原被告仍可以共同居住诉争房屋,甚至共处一室,共同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 三、即便是分割房产,被告主张取得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 物权法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本案中,双方都有权利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补偿对方相应款项。如果协商不成,也应当拍卖,双方都可以竞价购买,而且房屋价值也并非原告所述的40万元。 四、本案应当是分家析产纠纷,而非共有物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遗产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敬请法院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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