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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

时间:2011-07-24 15:01来源:河北律师网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点击: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中,很多当事人因为急于离婚会问我两个问题:官司能100%赢吗?能判离吗?对此我希望当事人能够理智思考,任何律师都不能保证诉讼100%能赢,因为诉讼存在风险,不是律师单方面能够控制的,其次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一审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6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中,很多当事人因为急于离婚会问我两个问题:官司能100%赢吗?能判离吗?对此我希望当事人能够理智思考,任何律师都不能保证诉讼100%能赢,因为诉讼存在风险,不是律师单方面能够控制的,其次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一审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次起诉,二审一盘会判决离婚,这相当于给了当事人6个月的冷静期。

     对于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重婚”在这里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于该类情形,举证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由于此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且法律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因此使得举证更加困难。证据一般局限于照片、通信、证人等,举证技巧十分关键。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所谓“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或妻一方,还应该包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例如:丈夫没有对妻子实施暴力,虐待,家庭暴力,但却对生活在一起的妻子的父母实施了上述行为,则妻子可据此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人也不局限于夫或妻一方,还包括夫或妻一方的亲属。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解释: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赌博吸毒必须是“屡教不改”,如果一方仅是偶然为之,事后摒弃了这些不良恶习,则另一方不能据此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解释:分居两年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出国,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居两年的,则不能据此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考察分居之前的夫妻矛盾,分居前是否闹离婚或起诉离婚、是否签订分居协议、是否有证人证言,离婚当事人要有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何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989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比较细致的回答,具体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解释:性问题一直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各种观念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婚内性问题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也是比较少的,但是却是应该引起重视的。因为婚内性问题存在于很多家庭只是大多数人不愿直面这一事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随着人们思想的进一步开放,这一问题将越来越多得浮现出来。

        所谓不能发生性行为,不是指一方在性交时不能使另一方满足,也不是指男性早泻等,而是医学上指的根本性的不能发生性行为且久治不渝或难以治愈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法院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晓,甚至男方是否知晓。即使女方不知晓,但若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的,法院一般在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离上,也相当慎重。

       所谓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应是婚后发生的,如果婚前就有,且婚后没有治愈,则属于无效婚姻。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解释:这一标准弹性很大,实际上是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具体规定灵活性不足的缺点。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解释:本条应与婚姻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相区别。本条所指的精神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否则,构成无效婚姻。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隐瞒了精神病史,那么这实际上就是破坏了夫妻间最基本的坦白和信赖,视为感情破裂的依据自无不可。而对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形,我认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须“久治不愈”,也就是说必须先让病人接受长期的治疗,而在这一过程中,另一方已经尽到了相当的夫妻义务了,如果还不愈,法律也不应再强人所难,把过高的道德义务强加于人了。当然,离婚时先安排好精神病人一方的生活问题。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解释:对这一条我本人也不是很理解。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指的是一方在另一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下骗取登记的,则完全可以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解决。而对于“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法律没有说明哪些行为是欺骗,比如隐瞒婚史算不算、隐瞒病史算不算、隐瞒学历算不算、隐瞒家庭成员算不算,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解释。况且举证对方欺骗也是十分困难的,故我认为这条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解释:(1)新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期限从3年缩减到了2年。

             (2)必须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而不能是撤诉后,不予受理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解释:(1) 在新婚姻法中,非法同居已经被作为准予离婚的情形。

              (2)一方通奸,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均可起诉离婚,但条件不同。对于无过错方,只要对方经教育无悔改表现即可;而对于过错方,则需经过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解释:新婚姻法已经把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情形了。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解释:新婚姻法已经把赌博屡教不改的作为准予离婚的清醒了。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解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 是指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配偶的亲属朋友)等罪行。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解释:新婚姻法已经将其明确列为准予离婚的情形了。

石家庄离婚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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