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B员工。
2010年10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核心成员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申请人于签约后借款270000元给被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购买指定房产;若被申请人在合约期间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
2011年1月12日、2012年3月29日和4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三份《专项培训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专项培训,培训费用按工作年限减免(以五年为期,每年减免20%),据此,申请人分别为被申请人支付专项培训费用570元、432.16和2000元。
2013年7月4日,被申请人以“照顾家属”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月离职,但却拒不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和退还专项培训费用。
申请人特提出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福利性借款27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支付的被申请人专项培训费用2287元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