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许xx,女,汉族,1975年1月4日生,住石家庄市xx南区16-1-303,电话:15xxxxxxxx
被申请人:石家庄xx置业企划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槐中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电话:0311-8xxxxxxx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元。支付加班费,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申请人通过报纸应聘被申请人文员工作,选聘后在12月4日上班,约定月工资2000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谈话,以酒店前台或招商部需人为由,调整工作岗位,申请人选择招商部。2013年1月4号,被申请人未说明原因,口头通知申请人回家休息,被申请人不支付“休息”期间工资,所谓休息,即为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并无任何理由地随意解聘员工,令员工丧失原有工作机会,另行增加求职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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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