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 女 19xx年6月20日生 汉族 住河北辛集市
被申请人:河北辛集xx集团化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址:辛集市棉麻街xx号
仲裁请求
1、依法认定申请人1985年12月至1994年的连续工龄;
2、给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2158元,转招费2000元;
3、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19xx年12月1日到xx县化肥厂工作,该厂后变成名称为河北xx集团化肥有限公司。申请人于19xx年11月转为合同制工人。
申请人办理退休时让补交养老保险费12158元,但申请人并不明白为什么补交,只知道不交不办理退休。然后与同年工龄者工友闲谈时发现申请人工资低经查是按15年工龄计发,找有关部门发现申请人档案中有一份1985年2月份的厂长令"以装病不上班和贩卖迷信品为由,给予辞退处理。”这纯属无中生有,经与有关领导核实确无该厂长令,要求公司领导予以现采。由于被申请人此过错致使未计算连续工龄(1976年12月—2006年6月),不交的4年零11个月养老保险费应由被申请人缴纳。
19 xx年11月转合同制时,被申请人让交转招费2000元,后来经咨询省劳动厅答复为谁收的由谁退还。因此被申请人应当退还转招费2000元。
申请人自发现被申请人的错误做法便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辛集市总工会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仍然不予以现采,无奈向辛集市劳动争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断,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辛集市劳动争改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x年x月x日
(责任编辑:乔峰) |